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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盗用他人国际互联网帐号的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公安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8日)废止

公安部关于对盗用他人国际
 互联网帐号的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2001年4月10日发布 公信安[2001]186号)


江苏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盗用他人国际互联网帐号行为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公厅[2000]40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公共信息网络上网帐号,包括国际互联网帐号不属于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对于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帐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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