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对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1年3月6日发布)
云南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国防科工委印发〈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凭照管理暂行办法〉与现行〈民爆条例〉相抵触有关问题的请示》(云治公治请[2000]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1984年由国务院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民爆条例》)作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行政法规,对各部门的职责和许可证的审批核发作了明确规定。在
《民爆条例》未修订前,各级公安机关仍应严格按照
《民爆条例》的规定,对辖区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切实履行好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违反
《民爆条例》的规定,非法生产、经营民用爆破器材的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