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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第二十六条 律师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发表肯定性意见的,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及其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程度。

第三章 律师工作报告的必备内容

  第二十七条 律师工作报告开头部分应载明,律师是否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节 律师工作报告引言

  第二十八条 简介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地及时间、业务范围、证券执业律师人数、本次签名律师的证券业务执业记录及其主要经历、联系方式等。
  第二十九条 说明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包括(但不限于)与发行人相互沟通的情况,对发行人提供材料的查验、走访、谈话记录、现场勘查记录、查阅文件的情况,以及工作时间等。

第二节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第三十条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股东大会是否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发行上市的决议。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上述决议的内容是否合法有效。
  (三)如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发行上市事宜,上述授权范围、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是否具有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人是否依法有效存续,即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发行人是否有终止的情形出现。
  第三十二条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分别就不同类别或特征的发行人,对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逐条核查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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