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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注射剂指纹图谱研究的技术要求(暂行)》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中药注射剂指纹图谱研究的技术要求(暂行)》的通知
 (2000年8月15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中药注射剂质量管理,我局在《关于加强中药注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国药管注〔2000〕157号)中要求“中药注射剂应固定药材产地,建立药材和制剂的指纹图谱标准,具体要求另行发布”。据此,我局在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中药注射剂指纹图谱研究的技术研究(暂行)》,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的中药注射剂指纹图谱标准复核,临床试验用药品,其药材和制剂的指纹图谱标准由省级药品检验所复核;生产用药品,其制剂的指纹图谱标准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进行二次复核。
  二、已批准生产的中药注射剂,其质量标准若缺乏内在质量控制指标和无严格工艺条件,应提高和完善并起草试行标准,在此基础上制订药材和制剂的指纹图谱标准,试行标准起草管理要求同《中药仿制药品试行标准管理规定》,此项工作由国家药典委员会组织实施。
  三、已批准多家生产的中药注射剂,各生产厂家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或联合起草药材和制剂的指纹图谱。联合起草工作由国家药典委员会牵头组织进行。
  四、已批准生产的中药注射剂,共药材和制剂的指纹图谱标准复核由省级药品检验所进行,需二次复核的品种由国家药典委员会组织完成。
  五、制定指纹图谱所需的对照品(单一化合物或提取物),由生产单位向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提供对照品原料及有关技术资料,经标定合格后统一发放。

附件    中药注射剂指纹图谱研究的技术要求(暂行)


  为了加强中药注射剂的质量管理,确保中药注射剂的质量稳定、可控,中药注射剂在固定中药材品种、产地和采收期的前提下,需制定中药材、有效部位或中间体、注射剂的指纹图谱。

         注射剂用中药材指纹图谱研究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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