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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执行《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奖惩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中涉及出口收汇考核问题的相关条款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关于废止<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14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1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执行《出口收汇
 考核试行办法奖惩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5月19日发布 汇发〔2000〕6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
  根据《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全国1999年度出口收汇考核评定工作已于2000年3月底完成,现将考评结果通报各分局。
  依据《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已联合下发《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奖惩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根据《细则》规定,对1999年度出口收汇考核评定中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和“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将分别给予奖惩。现就执行《细则》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据《细则》有关规定,对1999年度“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和“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在贷款利率、外汇管理、外贸发展基金及出口退税等方面分别制定了相应的奖惩措施。请各分局在落实外汇管理奖惩措施的同时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二、对于“出口收汇荣誉企业”的境外投资及境外投资利润或其他外汇收益调回境内的期限,在企业报外汇局核准后,办理免交汇回利润保证金手续及期限延长手续。
  三、各分局可根据中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的申请,将其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可保留外汇的最高金额从年进出口额的15%调整为年进出口额的30%,账户的收支范围、结汇方式不变。核定限额的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该限额一般按照年度核定,不得结转使用。“出口收汇荣誉企业”须按照《中资企业保留限额外汇收入操作规程》中规定的申请材料,向外汇局提出申请。外汇局根据企业提交的材料,对照经贸部提供的企业年进出口总额情况进行审核,核定外汇结算账户的限额,在“外汇结算账户核定限额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对中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的监管及具体操作程序仍按《关于允许中资企业保留一定限额外汇收入的通知》及《中资企业保留限额外汇收入操作规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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