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巴避免双重
征税协定议定书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2000年6月23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已于2000年6月19日由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郝昭成和巴基斯坦驻华大使里亚兹·霍哈尔分别代表各自政府在北京签署。该议定书还有待双方完成各自所需法律程序后生效执行。现将该议定书文本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
(2000年6月20日)
关于1989年11月15日在伊斯兰堡签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
“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同意下列规定作为协定的组成部分:
第一条 取消协定第二条第二款由下列条款代替:
“二、本协定适用的现行税种是:
(一)在巴基斯坦:
1.所得税;
2.特别税;和
3.附加税。
(以下简称“巴基斯坦税收”)
(二)在中国:
1.个人所得税;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以下简称“中国税收”)
第二条 取消协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由下列条款代替:
“(十)‘主管当局’一语,在中国方面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代表;在巴基斯坦方面是指中央税务局或其授权的代表。”
第三条 关于协定第十六条“非独立个人劳务”,缔约国一方空运、海运企业派驻缔约国另一方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或其他类拟报酬,应仅在其为国民的缔约国一方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