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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2000年5月22日发布)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0年4月1日起至2001年3月31日止,对你省延吉卷烟厂等2户企业生产的15个牌号规格的卷烟按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牌号及最低计税价格规定如下:

生产企业   牌号     烟支规格         计税价格
延吉卷烟厂 红骆驼  25*(64+20) 36.67元/条(200支)
           硬盒翻盖       (下同)
      黄骆驼  25*(64+20) 25.64元/条
           硬盒翻盖
      红长白山 25*(64+20) 34.32元/条
           硬盒翻盖
       豪土  25*(64+20) 15.2元/条
           硬盒翻盖
       天平  25*(64+20) 14元/条
           硬盒翻盖
      长白参  25*(64+20) 10.91元/条
           硬盒翻盖
       康迪  25*(64+20) 9.98元/条
           全包装
      长白参  25*(64+20) 8.87元/条
           全包装
       雅士  25*(64+20) 9.98元/条
           硬盒翻盖
       参芪  25*(64+20) 9.02元/条
           全包装
四平卷烟厂 珍品吉  25*(64+20) 25.8元/条
           硬盒翻盖
       吉鹤  25*(64+20) 25.8元/条
           硬盒翻盖
       红吉  25*(64+20) 18.9元/条
           硬盒翻盖
      特醇吉  25*(64+20) 15元/条
           硬盒翻盖
      五虎将  25*(64+20) 9.4元/条
           硬盒翻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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