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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0年下半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8)各级税务机关在进入储蓄机构进行利息税重点检查时,要严格执行税收征管法有关检查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遵守有关程序,同时严格为储户保密。
  (9)利息税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应认真总结专项检查工作,针对检查当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有关储蓄机构通和协商,制定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并在11月底前向总局所得税司报送书面总结报告。
  (五)对文化公司进行专项检查
  1.检查范围
  所有的文化公司。
  2.检查内容
  文化公司出版的出版物。
  3.检查要求
  对所有的税种进行检查。
  (六)对出口退税的专项检查工作,待向国务院汇报后另行布置。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1999年以来的纳税情况,发现有涉嫌偷骗税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时间安排
  各地应于12月底以前完成下半年的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并认真进行总结。除上报时间有特殊要求外,其他各项专项检查报告,应于2001年1月底以前分别报送总局流转税司、所得税司、进出口税司和稽查局。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务必认真组织,搞好本次专项检查工作。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增加专项检查项目,其检查结果请一并上报总局。

附件1:     银行、保险、证券业申报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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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查户数 │ 已申报户 │ 申报率 │  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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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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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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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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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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