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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0年下半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2.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税基方面、自产自用方面、委托加工方面、关联企业方面以及其他方面存在的问题。
  3.要求
  对摩托车生产行业消费税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提出改进的措施,一并上报。
  (三)对金融保险证券业进行营业税专项检查
  1.检查范围
  银行,信用合作社(不含农村信用社),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保险公司,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
  2.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征税范围,营业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请纳税等。
  3.要求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的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的措施,一并上报。
  (四)对个人所得税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进行专项检查
  1.检查范围
  重点检查电信、金融、保险、房地产、足球俱乐部、高等院校、新闻单位、医疗机构、中介机构及三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
  2.检查内容
  (1)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内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特别是工资外收入、外派人员的境外收入、企业债券兑付利息收入、股份制企业分红派息收入、个人股东帐户利息收入、以房屋等使用权作奖励的收入、二级市场房屋转让收入、私房出租收入、外籍管理人员的收入、足球俱乐部教练员和运动员的奖金和出场费收入、新闻单位的主持人和记者的劳务收入等收入的扣缴和申报情况。
  (2)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内容。储蓄机构是否按规定办理了扣缴义务人登记;储蓄机构计算机应用程序的设计修改是否与利息税征管要求相符,尤其是整存整取和零存整取定期存款的应税利息和应纳税款计算公式的设计是否正确;储蓄机构的利息清单是否按统一规定印制和使用;通过检查储蓄机构的帐簿、报表、税收缴款书及填开的利息清单,确定其是否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是否存在应扣未扣和只扣不缴或少缴的现象,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及时申报缴纳所扣税款;手工操作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否正确代扣代缴税款;6月30日活期存款结息是否已经扣税;通存通兑储蓄、异地托收储蓄、自动转存储蓄是否正确代扣代缴税款;储蓄机构所扣外币税款是否正确折算成人民币;储蓄机构是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开设教育储蓄,有无不符手续要求、擅自放宽条件现象;外籍个人的利息收入扣税是否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储蓄机构是否准确填写扣缴报告表。
  3.检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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