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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2001年-2005年国家公务员培训纲要的通知

  (四)保证公务员培训经费的投入。公务员培训是政府行为,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培训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相应渠道列支。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公务员培训经费列入预算,保证培训任务的完成;对重要培训项目,要给予重点保证。要加强对培训经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五)推进公务员培训信息化建设。建立公务员远程培训网络,开发高质量的包括影、音、图、文数字化培训软件和网络课程,组织优秀教师授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实现培训资源共享。
  (六)建立健全公务员培训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并落实培训与使用相结合制度。分级建立公务员学习培训档案。根据不同培训形式,建立培训考试考核制度。把公务员的培训学历、学习表现和培训考试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考核、任职、定级、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
  (七)完善有关法规,逐步实现公务员培训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业知识培训、更新知识培训的管理办法,以及培训施教机构资格认定、培训质量评估办法等,逐步做到依法培训。
  (八)切实加强对公务员培训工作的领导。公务员培训工作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纳入干部教育总体规划。各地、各部门都要把培训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培训工作力度,确保培训质量。
  四、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的科学高效的公务员培训机制
  (一)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公务员培训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人事部作为全国公务员培训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培训的综合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是本地区公务员培训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公务员培训的综合管理工作。人事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要切实抓好规划制定、政策研究、督促检查、质量、工作协调等宏观管理工作。
  (二)建设特色鲜明、布局合理、分工协作的培训施教机构体系。各级行政学院要坚持正确的办学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办学原则,努力做到教学、科研、咨询三位一体,进一步确定和完善班次设置和教学计划,逐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适应政府工作需要的公务员培训教学体系。国家行政学院承担高中级公务员的培训,举办省(部)级行政领导参加的专题研究班、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地(厅)级领导参加的培训班,以及部分优秀后备干部参加的培训班:省级行政学院承担中初级公务员的培训,举办地(厅)级行政领导参加的专题研究班、省和地(市、州、盟)处级公务员参加的培训班;其他各类行政学院、公务员(干部)培训中心承担本部门、本系统的公务员培训任务。各级行政学院和各类公务员(干部)培训中心,要在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指导下积极发挥作用。政府人事部门要根据培训需要,建立公务员培训示范基地,发挥龙头作用。同时,要逐步调整公务员培训基地的布局和规模,实行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资格认定制度,有计划地对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和有条件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的普通高等院校进行资格认定,以确保培训质量。
  (三)健全培训管理制度。实行公务员培训年度计划备案制度。每年年底以前,下一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应将本年度培训情况及下一年的培训计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各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备案。要建立培训质量评估制度,研究制定培训评估标准,积极运用现代化评估手段,形成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促进培训教育质量的提高。要进一步加强对公务员培训证书、有关的培训活动以及相关的中介组织的管理,坚决制止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的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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