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未经批准,擅自将办公用房权属交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登记的,要变更登记至国管局名下。
4.房屋所有权登记由国管局提出申请,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直接受理和办理。权属资料遗失或不齐全的,国管局出具权属来源说明后,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应予办理。
5.土地使用权登记按《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办理。
(三)特殊用途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经国管局批准,可由占用部门或单位申办权属登记,报国管局备案。
(四)企事业单位在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区内投资建设的房屋权属登记办法另行规定。
(五)加强办公用房产权产籍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档案,严格记录固定资产统计台帐,定期复核办公用房的权属、质量状况及使用状况。
(六)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的处置由国管局负责,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属于报废的,应由有关专业部门进行鉴定;属于资产转移交易的,应进行评估。
(七)各部门、各单位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将办公用房租、借或调整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的,要报经国管局批准。
二、调配和使用
(八)办公用房在中央国家机关范围内统一调配。已对外出租或被企事业单位占用的办公用房,要纳入统一调配的范围。
(九)国管局根据办公用房配备标准和各部门、各单位人员编制与业务需求,重新核定各部门、各单位的办公用房(允许有正负5%的面积误差)。各部门、各单位机关服务中心使用的服务用房和离退休干部活动用房另行核定。
(十)各部门、各单位拥有办公用房的使用权,要履行申报登记手续,并与国管局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
(十一)各部门、各单位可自主安排使用办公用房。各部门、各单位可以自主选聘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提出增加和改善办公用房的申请;根据办公用房的完好情况提出年度修缮申请;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保障办公用房的安全和完整。
(十二)各部门、各单位占用的超过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应缴纳租金。,租金标准和收缴办法另行制定。
(十三)经国管局重新核定办公用房后,使用单位擅自将办公用房出租、转让、转借或改变用途及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由国管局收回。
三、基本建设管理
(十四)国管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首都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及各部门、各单位办公用房的现状和使用需求,编制办公用房建设规划和用地规划。建立基本建设项目数据库,根据资金和其他条件,分步安排,有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