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
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一年八月七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1〕13号),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升格为正部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将原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划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并发布工商行政管理规章。
(二)依法组织管理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注册,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并实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组织监督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传销和变相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
(四)依法组织监督市场交易行为,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依法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实施规范管理和监督。
(六)依法组织监管经纪人、经纪机构。
(七)依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管,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八)依法对广告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