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确分工,密切配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文化市场的整顿和规范,各有关部门负责文化市场整顿和规范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有关方面要明确分工,密切配合,通过专项整治,使文化市场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滋生蔓延的势头得到明显遏制。
(一)整顿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由信息产业部会同公安部、文化部、工商总局等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工作重点是对现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存在的无证照经营、非节假日准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含有不健康内容的电子游戏活动,以及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原已批准和注册登记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要重新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重新登记;经重新审核登记合格,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的,要严格执行《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整顿期间停止审批新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整顿工作结束后要控制总量,从严审批。
(二)整顿电子游戏经营场所。
由文化部会同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外经贸部、信息产业部、工商总局等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工作重点是坚决压缩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总量,争取到2001年底前压缩一半以上。总量较大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压缩到1000家以下。严厉打击非法电子游戏经营活动,坚决销毁违法电子游戏机型、机种,依法取缔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
(三)整顿歌舞娱乐服务场所。
由公安部会同监察部、文化部、工商总局等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工作重点是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检查歌舞娱乐服务场所硬件设施。消防安全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检查有关部门是否严格执行不得审批新的歌舞娱乐服务场所的规定,依法严厉打击歌舞娱乐服务场所中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歌舞娱乐服务场所的管理和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力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取缔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等非法经营场所。
(四)整顿音像制品经营场所。
由文化部会同公安部、工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工作重点是大力整顿音像制品经营秩序,全面清理并于2001年底前全部关闭以出租、招商方式经营音像制品的场所,依法严厉打击反动。淫秽及盗版等非法音像制品经营活动。坚决打击走街串巷兜售非法音像制品的行为,大力推进音像制品集中配送、连锁经营,努力提高正版音像制品的市场占有率。停止审批并继续压缩城乡录像放映场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要带头使用正版音像制品。
(五)整顿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