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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通知

  公司资本来源是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基金。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基金由国家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章 经营范围

  第九条 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开展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
  一、出口信用保险外币及人民币业务;
  二、与出口信用保险相关的信用担保业务和再保险业务;
  三、出口信用保险服务及信息咨询业务;
  四、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资金运用业务;
  五、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 经营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经营方式是:按照商业化方式运作,独立核算,保本经营。

第五章 监事会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不设董事会。监事会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履行职责。

第六章 经营管理组织

  第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2人,总经理助理2人。
  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副总公司、总经理助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十四条 总经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业务规章;
  五、聘任或解聘公司部门和分支机构负责人;
  六、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章 财务会计与审计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制订本公司具体财务、会计管理办法,核准附属机构的财务、会计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及下一年度财政预算报告,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业务统计分析制度。向财政部、外经贸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送业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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