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本来源是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基金。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基金由国家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章 经营范围
第九条 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开展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
一、出口信用保险外币及人民币业务;
二、与出口信用保险相关的信用担保业务和再保险业务;
三、出口信用保险服务及信息咨询业务;
四、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资金运用业务;
五、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 经营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经营方式是:按照商业化方式运作,独立核算,保本经营。
第五章 监事会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不设董事会。监事会按照国务院发布的《
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履行职责。
第六章 经营管理组织
第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2人,总经理助理2人。
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副总公司、总经理助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十四条 总经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业务规章;
五、聘任或解聘公司部门和分支机构负责人;
六、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章 财务会计与审计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制订本公司具体财务、会计管理办法,核准附属机构的财务、会计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及下一年度财政预算报告,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业务统计分析制度。向财政部、外经贸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送业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