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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通知

  (一)待国务院批准后,即着手组建总公司本级机构并配备干部。公司组建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停止办理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
  (二)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审计及移交。财政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资产、负债及权益进行审计。审计内容主要包括:未到期承保责任、赔案;累计的风险基金(含利息)、准备金及其他债权、债务。经财政部审核确认后,移交给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基金划转。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须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成立时将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基金(含利息)全额划转。
  (四)公司人员调配。公司人员从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出口信用保险部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保险部选配,并根据业务需要从社会上招聘。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立、规范公司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为:China Export & Credit Insurance Corporation。
  公司总部设在北京。
  第三条 公司是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
  第四条 公司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五条 公司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外交、外贸、产业、财政、金融等政策,通过出口信用保险,支持货物、技术和服务等出口,特别是高科技、附加值大的机电产品等资本性货物出口,积极开拓海外市场,为企业提供收汇风险保障。
  第六条 公司的业务主管部门是财政部。公司接受中国保监会的监管。
  第七条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财政部同意并报中国保监会批准,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必要的分支机构。

第二章 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40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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