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通知

  (二)公司经营方式。
  公司按商业化方式运作,独立核算,保本经营。
  三、公司资本和财务、税收政策
  (一)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亿元。
  (二)公司实收资本的来源及风险基金的补充方式。
  1.公司实收资本的来源为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基金,二者合二为一。公司组建时,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已设立的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基金(含利息)划转,作为公司实收资本的来源。公司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的差额,除将所得税“先征后返”、追偿款全额转入外,其余部分由中央财政分3年补足。
  2.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公司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基金按下列方式补充:
  (1)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所得税全额转入;
  (2)公司追偿款收入全额转入;
  (3)按照1:20的比例(指1美元风险基金可相应承担20美元的风险责任)和公司的承保责任以及国家财政状况,由国家预算补充。
  (三)公司财务、税收政策。
  1.公司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公司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等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2.税收政策。对公司经营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对公司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返”办法。
  3.公司开办费。财政部拨付公司开办费1000万元人民币。开办费在公司成立后5年内摊销,并相应补充风险基金。
  四、公司监管体制和机构设置
  (一)公司监管体制。
  财政部商外经贸部、外交部和中国保监会等部门,研究提出国家风险分类、国家限额、保险费率等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对公司进行监管。
  公司领导干部、党的关系由中央金融工委负责管理。
  (二)公司监事会。
  公司设立监事会,不设董事会。
  监事会按国务院发布的《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履行职责。
  (三)公司境内外分支机构的设立。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财政部同意并报中国保监会批准,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必要的分支机构。
  (四)公司编制。
  公司编制暂定为260人。随着业务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可适当增加人员编制。
  五、公司的筹建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