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
(2001年10月30日最高人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7次会议通过 法发〔200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国务院《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进行司法保护,是人民法院的一项新的审判任务。做好这项审判工作,将对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鼓励集成电路技术的创新,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确保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公正审判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布图设计)的案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涉及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受理案件的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四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下列涉及布图设计的案件:
(一)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纠纷案件;
(二)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三)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件;
(四)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
(五)不服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驳回布图设计登记申请的复审决定的条件;
(六)不服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撤销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决定的案件;
(七)不服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关于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决定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