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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工作暂行规定》、《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六十四条的暂行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试行规则》同时废止。

附件一:      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立卷顺序

  一、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和建议人民法院再审案件的正卷,按照下列顺序排列:
  (一)抗诉书或者检察建议书;
  (二)原审判决书、裁定书;
  (三)证据材料;
  (四)其他应当列入正卷的材料。
  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和建议人民法院再审案件的副卷,按照下列顺序排列:
  (一)申诉书;
  (二)受理案件登记审查表;
  (三)立案审批表;
  (四)立案决定书;
  (五)立案通知书;
  (六)听取当事人陈述笔录;
  (七)终止审查通知书;
  (八)转办函、交办函、催办函或者移送案卷函;
  (九)调(借)阅案卷函;
  (十)补充调查通知书;
  (十一)传票;
  (十二)阅卷笔录;
  (十三)审查终结报告;
  (十四)讨论案件记录;
  (十五)抗诉书、检察建议书的原本和正本,提请抗诉报告书、不抗诉决定书或者不提请抗诉决定书;
  (十六)撤销抗诉决定书、撤回抗诉决定书;
  (十七)指派出庭通知书;
  (十八)出庭通知书;
  (十九)出庭意见;
  (二十)出庭笔录;
  (二十一)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二十二)抗诉再审判决(裁定)登记表;
  (二十三)送达回证;
  (二十四)其他法律文书。
  人民检察院终止审查和不抗诉案件的案卷,参照前款规定的顺序排列。
  三、人民检察院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的案卷,按照下列顺序排列:
  (一)提请抗诉报告书;
  (二)申诉书;
  (三)原审判决书、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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