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
(法〔200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6月19日
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
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
(2001年6月15日)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合同法的颁布与施行,结束了
经济合同法、
涉外经济合同法和
技术合同法三部
合同法并存的局面,实现了三部
合同法的统一。我国合同法律制度发生了重大变革。根据
合同法规定,
技术合同法被废止,其主要内容已被吸收在
合同法分则的第十八章技术合同中。与之相适应,最高人民法院根据
技术合同法和
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制定的《关于审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也被废止。为了适应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重大变革,实现新旧合同法律制度的平稳过渡。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有计划、有步骤地制定有关
合同法的司法解释,目前已发布了《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有关技术合同部分的司法解释被列为《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199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即开始进行《解释》(三)的起草工作,在对原有的技术合同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清理的基础上,并根据
合同法对技术合同新的规定和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形成了征求意见稿。1999年11月,为贯彻执行
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在安徽省合肥市召开全国法院技术合同审判工作座谈会,全国31个高院和22个中院、2个基层法院近70余名代表参加了会议。李国光副院长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座谈会上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充分讨论。有近20个法院还提交了书面意见。国家科技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亦派代表参加了会议。2000年4月上旬,原知识产权庭与国家科技部又共同在西安市召开技术合同法律问题研讨会,再次就征求意见稿征求了部分地方科委、科协组织、知识产权诉讼律师和专利代理人的意见。此后,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等8个部门和郑成思、梁慧星等11名专家书面征求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并反复修改的基础上,形成送审稿。
2001年6月12日至1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市召开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全国30个高级人民法院、新疆高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解放军军事法院、24个中级人民法院分管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副院长、知识产权审判庭或者负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业务庭庭长或副庭长,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科技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等单位的负责同志,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中心的著名专家学者等共120余人参加了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出席会议并作了讲话。会议分析了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的形势,总结了近二十年来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经验,部署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任务。会议着重围绕我国“人世”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影响及应做的准备工作,贯彻新修改的
专利法、
合同法以及其他知识产权法律,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整体职能等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会议还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进行了研讨。会议认为,为解决当前人民法院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的急需,有必要将已经成熟的一些审判技术合同若干适用法律问题的原则纪要发给各地人民法院,以作为指导全国法院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各地法院在执行中,要继续总结经验,及时将执行中有关问题反映给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以便将审判技术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稿修改得更加完善,待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正式发布施行。现就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纪要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