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8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正案的规定,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
                         二00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规范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提高和保障法官、检察官、律师队伍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第三条 国家司法考试应当公平、公正。
  第四条 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组成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司法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