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8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第2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正案的规定,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
二00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规范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提高和保障法官、检察官、律师队伍素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第三条 国家司法考试应当公平、公正。
第四条 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组成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司法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