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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评定检察官等级若干具体问题解答(二)

首次评定检察官等级若干具体问题解答(二)
 (1999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

  一、基层人民法院院长交流到县级人民检察院任检察长的,其任法院院长的时间可否计入检察长的任职时间?
  基层法院院长交流到县级检察院任检察长的,首次评定等级时,其原任法院院长的时间可以与任检察长的时间合并计算。
  二、在首次评定等级工作结束前,法院法官因工作需要调到检察院任检察官的,能否参加首次评定检察官等级。
  首次评定等级工作结束前,法院法官因工作需要调到检察院任检察官,未参加首次评定法官等级的,可以按照其所任检察官职务和行政职级评定等级,等级的起算时间可以从1998年11月1日算起。
  三、检察官因工作需要调到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同级人民检察院之间交流,在现工作单位尚未任命检察院职务的,能否参加首次评定检察官等级?
  原任检察官因工作需要在检察系统内调动,在这次评定检察官等级工作开始前尚未任命检察官职务的,应尽快任命检察官职务,并根据其现任检察官职务和行政职级评定等级。其中,现任检察官职务和行政职级低于或相当与原任检察官职务和行政职级的,等级的起算时间仍可从1998年11月1日算起。
  四、下级检察院检察官调到上级检察院或在同级检察院之间交流,检察官职务变动的,如何评定检察官等级?
  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应按照现任检察官职务和现行政职级评定等级。
  五、原任检察官在1995年7月1日至首次评定检察官等级工作结束前调离检察机关的,能否参加首次评定检察官等级?
  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己决定调离检察机关(含调到各级党委工作部门和政府工作部门)的人员不参加评定等级。
  六、检察官己去世的能否评定检察官等级?
  检察官己经去世的,不再评定检察官等级。
  七、1995年6月30日以前己被免除检察长、副检察长职务的,能否按照担任检察长、副检察长职务前所任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职务评定(确定)检察官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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