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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评定检察官等级若干具体问题解答

  十一、检察官在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和组织清理中,被决定下岗、待岗的,如何评定检察官等级?
  应当暂缓评定检察官等级,待其重新确定工作岗位后,根据其所任检察官职务及行政职级评定检察官等级。其中在这次评定检察官等级工作结束前重新上岗工作的,可以参加这次评定检察官等级。
  十二、降低行政职级的检察官,在1998年10月31日前又重新任原行政职级的,其行政职级任职时间如何计算?
  行政职级任职时间是指连续担任同一行政职级的职务的时间。降低行政职级后又重新任原行政职级的,其行政职级任职时间应按目前所任行政职级任职时间计算。降低行政职级以前的行政职级任职时间不能与目前所任行政职级任职时间合并计算。
  十三、现任检察官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如何评定检察官等级?
  现任检察官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均应按照现任检察官职务及现行政职级评定检察官等级。现行政职级低于或相当于其在军队担任的最后职务的,现行政职级任职时间可以与其在军队担任相同职务的任职时间合并计算。对军队干部转业后有一段时间未确定行政职级的,凡属于组织的原因,其未确定行政职级的时间可以计入现任行政职级任职时间;凡属于个人原因,如不服从组织分配、病休等,不能计入现任行政职级任职时间。
  十四、如何理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部门领导职务”?
  部门领导职务,是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经编制部门核准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经编制部门批准在政治部、反贪局内设立的与其他内设机构平级的部门的领导职务,可以按照部门领导职务对待;现任政治部副主任、反贪局副局长的检察员,其行政职级与其他内设机构领导正职平级的,可以按部门领导正职对待。
  十五、县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和现任部门领导职务的检察员,现行政职级为股级(科员级)的,如何评定检察官等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县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编制等级为四级高级检察官至二级检察官,因此,县级人民检察院股级的检察委员会委员,在首次评定检察官等级时,可以评定为二级检察官;现任县级人民检察院部门领导正职的股级检察员,首次评定检察官等级时,可以评定为二级检察官;现任县级人民检察院部门领导副职的股级检察员,不具备评定二级检察官条件的,首次评定检察官等级时,可以评定为三级检察官。
  十六、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检察院的检察官如何评定检察官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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