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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1年9月4日建设部令第103号公布)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对城市房屋便器水箱质量和应用的监督管理,节约用水,根据《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删除第二条中的“《通知》和《规定》的”。
  三、将第四条中的“凡《通知》限定期限以前竣工的房屋”修改为“原有房屋”。
  四、删除第五条。
  五、删除第六条中的“第四条规定的”。
  六、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仍安装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应当追究责任者的责任,经主管部门认定属于设计或者施工单位责任的,由责任方赔偿房屋产权单位全部更换费用和相关的经济责任。”
  七、删除第十条中的“或其授权的部门”;并在“按测算漏水量月累计征收3-5倍的加价水费,并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30-100元的罚款”后增加“最高不超过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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