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延长国家碘盐基金征收期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宣布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关于延长国家碘盐基金征收期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01〕74号)


中国盐业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物价局(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尽快消除我国碘缺乏病,确保有关食盐加碘项目建设和改造的顺利进行,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延长国家碘盐基金征收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碘盐基金征收期限延长3年,即从2001年1月21日起延长到2004年1月20日止。
  二、国家碘盐基金征收标准、征收范围、缴库方式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按照财政部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