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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
 (财社〔200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改革有关政策,推动医疗机构改革,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中医药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00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关于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落实《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财社〔2000〕17号)、《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关于印发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卫规财发〔2000〕229号)等文件精神,推动医疗机构改革,现就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逐步弱化药品收益对医院的补偿作用
  (一)坚持和完善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目前尚未实行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地区,必须在2001年底以前开始实施。已经实施的地区,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有关药品收支结余的核定上交和合理及时返还的操作办法。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当地综合医院、中医、民族医和部分专科医疗机构各类别医疗机构平均药品进销差价率(药品平均加成和平均折扣水平)扣除某类别医疗机构平均药事成本后合理确定该类别医疗机构药品收支结余上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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