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情况。
6.整改和建章建制情况。是否就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二)巡查组工作方式和主要工作步骤
1.在了解被巡查地区重点检查的总结材料和汇总材料的基础上,确定巡查组具体工作方案;
2.就检查组织开展情况听取被巡查地方财政部门的工作汇报;
3.有针对性地复查2—3户被巡查地区或部门组织检查的重点检查单位(或者抽查检查组的工作底稿),复查内容主要包括:重点检查是否基本到位、对处理决定是否执行、是否按期整改。
(三)巡查工作报告
巡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各巡查组应当写出巡查工作报告报组织巡查工作的部门。主要内容包括:
1.对巡查地区、部门组织开展《
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总体评价;
2.发现的好的典型和好的做法;
3.检查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4.本地区会计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财政部门今后开展会计监督的建议。
中央有关部门可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组织本部门的巡查验收工作。
二、认真做好检查工作总结和典型案例整理工作
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区和中央有关部门应当对各个阶段的检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针对会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提高会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同时,应当按我部要求报送会计违法违纪方面的典型案例。
(一)关于工作总结的有关要求
1.工作总结的内容。包括:整个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自查阶段的工作情况;重点检查阶段的工作情况;巡查验收阶段的工作情况;本地区、本部门会计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整改意见及完善法规制度加强监管的建议等。
已分别报送自查阶段和重点检查阶段工作总结的地区,工作总结中的相关部分可适当简化。对重点检查中查出的违法违规会计行为的处理情况,应重点加以说明;如尚未处理的,应说明原因。
2.上报形式。各地区、各部门需上报书面工作总结(一式两份)。
3.上报时间。2001年12月20日之前。
(二)关于报送典型案例的有关要求
1.内容要求。各地区应选择那些违法情节严重、违法金额较大、违法手段恶劣、在本地区有较大影响的典型案例,加以整理分析,形成书面材料。典型案例材料应包括如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