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做好《会计法》执行
情况检查巡查验收工作及检查工作总结的通知
(财会〔200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切实做好巡查验收工作以及整个检查工作的总结,根据《
财政部关于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财会〔2001〕18号)的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巡查验收阶段的各项工作
各地区应高度重视并认真组织好巡查验收工作,通过巡查验收,了解本地区《
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组织开展情况,督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加强会计监督。在组织巡查验收过程中,各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邀请人大、政协、政府有关部门参加。
(一)巡查验收的内容
1.检查工作的组织及分工落实情况。包括:召开动员会、工作会议情况,转发、下发文件情况,在新闻媒体宣传报道情况,公布检举方式和督促检查落实等情况。
2.单位自查组织情况。包括:自查阶段时间安排、组织落实情况、自查表回收情况和自查阶段发现的主要问题。
3.重点检查组织情况。包括:重点检查的时间安排、内容确定、检查组的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处理决定落实情况(对责任人处理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阶段总结材料的汇总情况和检查组及成员执行纪律等情况。
4.检查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应当立卷归档的重点检查资料包括:(1)会计监督检查通知书;(2)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财政检查工作底稿);(3)会计监督检查报告;(4)检查结论及行政处罚决定;(5)涉及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相关资料;(6)其他与重点检查相关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