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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对学历、学位复核有关问题的复函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对学历、学位复核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1年7月25日 教学厅函〔2001〕6号)


  你厅《关于学历、学位复核中有关问题的请示》(闽教〔2001〕高67号)收悉。
  更改学历、学位是一件严肃的事情,对提出更改的情况,要严格按照国家学历教育和学位制度的规章衡量,实事求是地处理。具体意见如下:
  一、既无国家招生计划又未经省级招办录取者,属无学籍学生,不能具有毕业资格,对所获得的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不予承认。对此类情况,应追究证书颁发单位发证责任并责成收回证书或登报宣布证书作废。
  二、复核时发现有违反国家招生规定的,按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处罚暂行规定》(〔88〕教学字006号)处理。属于不应录取的,即使已学习结束获得学历、学位证书,也应按无学籍学生对待,按上述第一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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