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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价格管理办法(2001修订)

  第十七条 客房收费以天数计算。客人住一宿,按一天收费;次日下午二时前退房的,不收当日房(床)费;下午六时前退房的,按当日房(床)费的50%收取;下午六时后退房,收当日全天房(床)费。当日早五时后入住晚六时前退房的,按当日房(床)费的50%收取。
  会议室收费按每半日一次计收,不足半日的按半日计收。
  第十八条 宾馆招待所超出本等级标准增加服务项目的,可适当增收房(床)费;客房设备和用品丢失、损坏、耗尽不能及时补上的,应相应减收房(床)费;宾馆招待所每间客房的床位安排原则上不应超过四张,并在客房定员后不加床。特殊需要,在客房定员后加床的客房,增加床位数不得超过两张,并相应减收客房内各床租费。
  第十九条 宾馆招待所接待会议或长期包房客人,客房、会议室收费可适当优惠。
  以合同形式出租用于商务的客房按接待住宿房价计收。
  第二十条 宾馆招待所应建立价格台账。价格台账的内容包括:客房、会议室的数量、面积、房间号、定员、设备标准及价格。

第五章 餐饮价格

  第二十一条 宾馆招待所餐厅经营的饮食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制定。
  制定饮食品价格遵守国家关于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餐厅自制饮食品的销售价格由原材料成本、燃料和毛利构成。计算公式为:
  销售价格=原材料成本×(1+成本燃料率)/(1-销售毛利率)
  原材料成本包括主料、配料、调料;成本燃料率按原材料成本总和的5-7%计算。
  餐厅外购饮食品的销售价格由进价和加价构成。计算公式为:
  销售价格=进价×(1+酒水加价率)
  进价按当地市场价格计算。
  第二十三条 餐厅饮食品执行价格,由宾馆招待所以餐饮直接成本为基础,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制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分工管理权限,做好宾馆招待所价格及等级管理工作。宾馆招待所不得违反等级管理权限申请等级评定,任何部门和单位也不得超越等级管理权限核定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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