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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储备粮库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办法[失效]

  第九条 各省级建库管理机构应委托具有甲级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国家储备粮库建设项目工程的招标工作。
  第十条 项目单位为招标人。项目单位应根据省级建库管理机构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工作。项目单位应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合同,规定委托业务的范围、条件、责任、费用等。

第四章 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第十一条 投标人必须具有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二级以上资质,其中限上项目和有浅圆仓、立筒仓项目施工任务的投标人必须具有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一级资质。
  第十二条 应限制在以前建设项目中有劣迹的投标人参加国家储备粮库建设项目工程的投标。
  第十三条 在投标时,准许投标人联合投标及合理分包。确定中标人后,禁止中标人转包,严格限制分包。

第五章 施工招标的程序

  第十四条 招标准备。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省级建库管理机构要及时制订招标方案,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五条 签订代理合同。项目单位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可通过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的方式进行。包括对施工企业的资质、组织机构、项目经理的资质、近年来的工程完成情况、财务状况等方面的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具备承担国家储备粮库建设项目工程建设任务的资格。
  第十七条 编制并审查招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项目的施工图及相关资料,编制施工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应包括评标原则、评标程序等内容。招标文件由省级建库管理机构组织审查。
  第十八条 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按国家计委2000年第4号令要求,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上以及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
  第十九条 编制标底。施工招标可以采用无标底招标、复合标底招标或确定标底招标等方式。如采用确定标底招标的方式,应符合以下两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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