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宣布失效国家储备粮库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办法
(计综合[2001]40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国家储备粮库建设项目的建设质量,加强对施工招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施工招标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国家储备粮库建设文件的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国家储备粮库建设项目。由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批准建设的其他粮食流通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施工招标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储备粮库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储备粮库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和部门的限制,不得因地域、所有制或隶属关系等因素对投标人采取歧视性或排斥性的政策或做法。
第五条 投标人必须依法取得投标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施工单位,投标人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取得合格资格。
第三章 施工招标的范围及组织方式
第六条 国家储备粮库建设项目的仓房工程,国家规定限额以上的辅助生产工程、办公生活工程、室外工程和独立工程应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第七条 禁止将国家储备粮库建设项目工程肢解发包,附属工程应合并发包。原则上一个国家储备粮库建设项目,工程只能发包给1个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多于2个的须报国家粮食局批准。国家储备粮库建设项目的零星工程可直接发包,但建设费用不得超过批准的概算。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粮食局联合组建的粮库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各省省级建库管理机构)负责国家储备粮库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的领导、管理和协调工作,招标工作的管理权限不得下放。评标工作应吸收有关监理单位和通用图设计单位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