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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精神切实做好棉花市场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26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
 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精神切实做好棉花
 市场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1〕第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7号),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切实做好棉花市场管理工作,保证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稳步推进,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重视和加强棉花市场管理工作
  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是国务院近几年重点推进的重要工作之一,是建立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社会主义大市场的需要,关系到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关系到提高我国棉花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维护广大棉农利益和农业的结构调整。棉花流通体制改革与棉花市场管理密切相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特别是棉花主产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定要从大局出发,认真学习国发〔2001〕27号文件,深刻领会精神,充分认识放开棉花经营渠道和市场价格与同时加强棉花市场管理的关系,加强领导,明确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继续管好棉花市场,确保棉花市场良好秩序,确保棉花流通体制改革在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中稳步推进。
  二、从源头抓起,把好棉花市场准入关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理棉花市场的重点是加强对棉花收购、加工、经营主体的管理,把好棉花市场主体准入关,从源头上杜绝棉花市场秩序出现混乱。
  1.根据国发〔2001〕27号文件要求,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进行资质认证。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协助政府作好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工作,完善有关管理规定,保证资格认定工作的公平、规范和高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好对棉花企业的登记注册工作,未经资格认证的企业,一律不得核准棉花收购、加工等经营范围。同时,要注意做好棉花企业跨地区收购、委托收购,设点收购棉花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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