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切实抓好粮食市场监管。严格把好粮食收购主体准入关。《意见》规定,鼓励符合一定条件的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经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粮食经营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按国家规定从事粮食收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坚决按照《意见》的要求,认真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意见》下发前已取得了入市收购资格的企业,可继续从事粮食收购业务;《意见》下发后,经县以上粮食部门认定可以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办理注册登记;未经县以上粮食部门资格认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三、严厉打击无照经营粮食、非法收购粮食的行为。凡未经资格认定、未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擅自到农村收购粮食的,视为非法收购,坚决予以取缔。严厉打击在粮食市场中销售劣质有毒粮食、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掺杂使假以及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等各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维护粮食交易秩序,净化市场环境,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近期,要开展一次查处打击销售劣质有毒大米的专项行动。
四、进一步健全完善粮食市场管理制度,调整粮食运输凭证管理。《意见》指出,全国范围内的成品粮运输,不再实行粮食运输凭证制度;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地区或经省政府确定、比照实行主销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的其他地区之内的跨县(市)原粮运输,亦不再实行粮食运输凭证制度;对从主产区或经省政府确立、比照实行主产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的粮食产量较多的其他地区,原粮跨县(市)进入粮食购销市场化试点地区的,原粮跨县(市)进入粮食购销市场化试点地区的,在粮食购销市场化和比照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政策的地区内也不再实行粮食运输凭证制度;对于粮食主产区和省政府确定、比照实行主产区“三项政策、一项改革”的其他地区,它们之间跨县(市)原粮运输的,继续实行粮食运输凭证查验管理政策不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控索适应新形势、新政策的粮食市场管理制度。凡符合当前流通全制改革政策的,要继续坚持;不符合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要迅速加以调整,以维护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的严肃性、权威性。
五、积极支持培育粮食交易市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配合粮食等有关部门搞好粮食市场培育,为市场规划和建设提供参考建议,为粮食市场发展营造宽松的环境、提供优质的服务。要鼓励多种经济主体、多种经营汇道、多种经营方式参与粮食市场建设,实现粮食市场开办者、经济者主体多元化,规范粮食市场运作,规范粮食市场开办者、经营者行为。要按照市场形成和竞争的规律,进一步支持全国性和区域性粮食批发市场的建设,引导大宗粮食交易进场交易,提倡电子商务等多种交易形式,降低粮食流通成本。同时,积极鼓励和支持合法的粮食收购,经营活动,大力扶持合法的中介机构、经纪人和农民合作组织从事粮食代购代销等经营活动。鼓励大中城市超市、便民连锁店从事粮食零售业务。进一步加强对“订单农业”合同的正确引导和监管执法,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