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三西专项资金”统一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六)地方要积极推行报账制管理。
二、新增内容的说明
(一)“三西专项资金”由原中央财政专项安排改为既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三西专项资金”,又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三西专项资金”,并要求地方各级财政应尽最大努力筹措资金,确保“三西专项资金”农业建设的顺利开展。
(二)鉴于甘肃省河西地区已有较大发展的实际情况,安排河西地区的“三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河西地区2个原国定贫困县(古浪县、天祝县)和河西地区安置甘肃省中部、南部地区移民项目及移民区公益设施建设。
(三)强调“三西”资金应有中长期规划,在此基础上认真编制年度计划。
(四)“三西专项资金”的分配与使用要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
三、原办法被取消的有关内容
(一)取消原办法(财农字〔1995〕10号)关于“三西专项资金”可用于“10kV~35kV输变电工程、小水电”项目的规定,此类项目由其他有关专项资金支持。
(二)取消原办法中关于“三西资金实行有偿与无偿使用相结合”的办法,全部实行无偿使用。
(三)取消原办法中关于“财政部门负责补助性事业费的编制,按批准的年度计划监督拨款;建设银行负责对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监督拨款”的规定,经批准的“三西”地区农业建设项目全部由财政部门拨款。
(四)取消原办法“三西”资金可“扶持增加群众收入的乡镇企业项目”的规定。
(五)本办法对“资金使用范围”不再按“基本建设投资”和“补助性事业费”进行分类,直接按资金使用的具体范围进行细化分解。
四、有关条款的解释
(一)第二条的“以定西为代表的中部干旱地区”,是指甘肃省的庄浪县、静宁县、环县、华池县、定西县、通渭县、陇西县、临洮县、会宁县、靖远县、景泰县、平川区、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秦县、永靖县、东乡县、白银区19个县。
(二)第二条的“南部10个高寒阴湿贫困县”,是指甘肃省的临潭县、舟曲县、武都县、宕昌县、礼县、康县、和政县、积石山县、张家川县、岷县。
(三)第二条宁夏回族自治区西海固地区,是指宁夏的固原县、海原县、西吉县、隆德县、彭阳县、同心县、盐池县、泾源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