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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失效]

  第七条 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在计划执行中,需要调整的农业建设项目,要按有关程序上报审批。省、区计委要将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列入国民经济计划;省、区扶贫办要按经批准的年度计划组织项目实施。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三西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按照“适当集中,保证重点,统筹安排,讲求实效”的原则,以项目定投资,实行项目管理。
  第九条 “三西专项资金”由省、区财政厅按批准的计划拨给地(市)、县财政部门。“三西专项资金”统一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条 “三西专项资金”逐步推行报账制管理;对有条件的投资项目,可实行招标投标制;对“三西”地区农业建设项目发生的数额较大的购买性支出实行政府采购,具体额度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一条 “三西专项资金”核算到项目,按项目建设进度核拨资金。
  第十二条 “三西专项资金”计划安排的建设项目竣工后,由扶贫办会同财政、计划部门组织竣工验收。财政部门根据竣工验收结果,建立资产登记档案。
  第十三条 “三西专项资金”年终决算由地(市)、县财政部门编制后报省、区财政厅审批。省、区财政和扶贫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将“三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分析报告报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第五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三西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要增加透明度,乡、村两级应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计委、扶贫办要依法加强对“三西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稽查工作。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如数调减下年度分析指标,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一)挥霍、浪费、截留、挤占“三西专项资金”的;
  (二)未经批准调整建设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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