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资产处置和财务管理制度中有关问题说明的函
(2001年8月17日 财金函〔2001〕4号)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现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和财务制度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对经财政部批准划拨的原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所属信托投资公司的投资项目,是根据中介机构清账审计报告进行分账的结果,由于这些投资项目本身损失较大和经营较差,原有账面投资金额与投资实际价值可能出入较大,因此仍应按《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财政财务政策的规定〉的通知》(财债字〔2000〕102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即作为资产公司资本划转的投资,按照评估机构评估确认或双方审计确认的投资净值计价。
二、《关于印发〈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0〕122号)第
七条第二款有关“直接处置费用”、“回收现金资产”、“处置损失”的内容,即分别为“预计直接处置费用”、“预计回收现金资产”、“预计处置损失”的概念;第
十一条有关“法人代表”即为“法定代表人”。
三、《
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金〔2001〕27号)第
四条规定,资产公司委托处置不良资产时,必须遵守回收价值大于处置成本的原则,即资产公司委托处置不良资产时,必须遵守预计回收价值大于预计处置成本的原则。
四、《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公用房装修和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1〕57号)第二条规定,对每一笔债权必须全额追收。实际上这是要求对每一笔债权必须全额处置,并尽最大努力予以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