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培训团原则上在一个国家内开展培训,并严格控制出访城市。
第五章 出国经费的领取与报销
第二十八条 出国团组从专用账户周转金中支取出国经费时,除提交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的有关审批文复印件以外,还必须提交经该项目的相应出国计划审批部门批文的复印件。
第二十九条 出国团组预领出国经费时,应执行财政部关于出国经费标准的统一规定。出国任务结束后,应在回国后一个月内及时到项目专用账户管理部门或单位报账,经费如有结余应予结算上缴,不得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条 贷款协定中出国培训类别的分配额如有剩余,不应成为多派出国团组的理由,应根据项目需要,并经财政部和国际金融组织批准,方可使用剩余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出国考察或培训团组回国后一个月内,要及时写出考察或培训报告并报送财政部、其他国务院有关部委或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各项目单位须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财政部报送本年度出国计划执行情况,同时报国务院有关部委、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各地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就本省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出国团组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1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出国团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出国考察、培训计划明细表
附: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出国考察、培训计划明细表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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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性质和任│出访│人│计划人│起止│计划│资金│备│
│ │务介绍 │国家│数│/月 │日期│费用│来源│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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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考察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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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国外培训(一年以上)│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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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国外培训(一年以下)│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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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包括国际会议等)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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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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