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专用账户由地方财政部门管理和其他由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债务责任的项目,其出国计划由省级项目单位或项目执行主管部门负责报送。
第十六条 赠款项目出国计划的报送途径,按上述贷款项目出国计划报送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出国计划应按本办法所附的《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出国考察、培训计划明细表》详细填报。
第十八条 报送年度出国计划时应附详细的考察或培训提纲,具体说明考察或培训的内容、目的、人员构成、费用预算及出访国家和在外逗留时间等情况。执行中如有调整,需经相关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凡按采购合同规定由外国厂商提供出国费用的团组,应在报送出国计划时附上相关合同副本。
第四章 出国团组的管理
第二十条 各地方、部门和单位要按照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精神,严格控制各类出国团组(包括跨地区跨部门团组)及出国人员数量,讲求实效。
第二十一条 各出国团组不得擅自改变批准的出国任务,如需调整,需报经相关审批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增加停留地点或绕道旅行。
第二十二条 出国团组要选择经济合理的出国路线,原则上须乘坐中国民航班机,并购买往返机票。
第二十三条 考察团应由与项目有关的专业人员为主组成。要切实避免内容重复或与项目无关的考察。
第二十四条 考察团人数原则上不超过8人(含翻译);考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4天。
第二十五条 考察团应集中力量考察一个国家。如有必要,经批准,可就近增加一个国家。
第二十六条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培训,应当以国内培训为主。如确有必要,应派出与培训内容相关的人员赴国外培训。培训课程要切合项目需要,出国培训人员回国后要直接为本项目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