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出国团组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7月31日 财际〔2001〕99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提高效率、强化监督,进一步做好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出国团组的管理工作,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部对《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出国团组管理办法》(〔91〕财世字第125号)作了修订并更名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出国团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修订后的《办法》,从2001年8月1日起实行。原《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出国团组管理办法》(〔91〕财世字第125号)同时废止。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国际司,以便对本《办法》不断改进和完善。
附件: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出国团组管理办法
附件: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出国团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需要,做好我国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出国团组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出国团组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信贷(包括技术合作信贷)和各类赠款项目资金派出的考察、培训和参加国际会议等出国团组。
本办法所称的国际金融组织,是指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
第三条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包括赠款,下同)组织出国团组,应当依照有关贷款协定(包括赠款协定,下同)等法律文件、贷款项目评估报告或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中的出国计划实施。
第二章 出国计划的审批
第四条 由国家财政统借统还或专用账户由财政部管理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其出国计划由财政部负责审批。
第五条 由中央部委作为项目单位和债务人及中央部委直属单位或企业作为项目单位和债务人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其出国计划由财政部负责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