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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单位)认定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单位)认定办法》的通知
 (人发〔200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卫生厅(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促进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经人事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决定,对药品使用单位人员进行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单位)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附件:1.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单位)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2.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单位)认定评审表(略)

                           人事部
                           卫生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一年七月十三日
         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单位)认定办法

  为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做好药品使用单位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在药品使用单位工作,受聘担任药学(中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二、申报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三)1994年3月15日以前受聘担任药学(中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获得省(部)级医药科技成果奖,或在省(部)级刊物上发表过有代表性的医药专业论文两篇,或有医药行业专著;
  (五)连续直接从事药品使用岗位工作满5年,累计10年以上;
  (六)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组织的药事法规考核合格。
  三、认定组织
  由人事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有关专家组成“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单位)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单位)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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