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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下发《胶合板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胶合板国家标准(GB9846.1~9846.12-88)。

附件:


HDB/LY001-2000

             胶合板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商品编号44121300 44121400 44121900)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以原木(商品编号44031000~44039990)及木质单板(商品编号44081020 44081090 44083120 44083190 44083920 44083990 44089020 44089090)为主要原料,加工生产普通胶合板(商品编号44121300
 44121400 44121900)的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本标准不适用于木质单板(商品编号44081010 44083110 44083910 44089010)加工生产的单板饰面胶合板(商品编号44121300 44121400 44121900)。
  本标准适用于海关和外经贸部门对用原木(商品编号44031000~44039990)及木质单板(商品编号44081020 44081090 44083120 44083190 44083920 44083990 44089020 44089090)加工生产普通胶合板(商品编号44121300 44121400 44121900)的加工贸易企业进行加工贸易单耗审批、备案和核销管理。
  2.定义
 
 本标准采用以下定义:
  单耗指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每立方米胶合板成品所耗用的原木材积量(立方米)或木质单板材积量(立方米),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
  损耗率指在正常加工过程中,因工艺技术要求且不能物化在胶合板成品中的原木或木质单板量占原木或木质单板总投入量的百分比。
  3.单、损耗标准
  3.1 原木及单板的品质规格
  3.1.1 原木品质规格
  应符合进口国的原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原木标准(GB143.1-84、GB4813.3-84)或合同认定的标准。按径级分为大径木(Regular,直径在60cm以上)、小径木(Small,直径在46~59cm
)和超小径木(Super Small,直径在34~45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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