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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农业税收公示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农业税收公示工作的通知
 (2001年9月3日 国税发〔2001〕98号)


天津、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财政厅(局),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2001年8月28日中办、国办召开的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关于“从今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行农业税收和涉农价格、收费公示制度”的要求,做好农业税收公示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开始,各地要在搞好农业税收政策宣传的基础上,认真做好农业税收公示工作。农业税收公示包括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纳税事项。公示项目包括纳税农户的农业税收计税价格、应纳税额、减免税额和各地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纳税事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还应当公示纳税农户的计税土地面积。
  二、农业税收公示机关为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农业税收公示事项由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单独公示。公示方式,可以采取张榜公布等多种形式。公示方式要保证公示事项的公示效果,让群众知道。公示事项应当事先公示。各公示项目的具体公示时间、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根据本地征收管理实际情况确定。张榜公布的,应当加盖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公章。
  三、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严格依法征税。对纳税农户反映的公示中存在的问题,征收机关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妥善地解决,并做好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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