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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1年8月18日 财税〔2001〕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对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管理,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02号,以下简称“002号文”)中有关对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字〔1994〕42号)的精神和保险企业核算制度的变化,对保险公司开展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
  二、对保险公司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凡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并列入免税名单的可免征营业税,未列入免税名单的一律征收营业税。对保险公司新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以前,保险公司应当先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以后,可从其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抵扣不完的由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附件:免征营业税的具体险种

附件:         免征营业税的具体险种

  一、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一)普通人寿保险
  1.国寿少儿两全保险
  (二)养老金保险
  1.国寿99鸿福两全保险
  2.国寿养老年金保险
  3.国寿金色夕阳养老年金保险
  4.国寿分红终身保险
  5.国寿分红两全保险
  6.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
  7.国寿团体终身寿险
  8.国寿团体定期寿险
  9.国寿鸿福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
  10.国寿鸿寿年金保险(分红型)
  11.国寿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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