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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美蜂蜜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四批废止部门规章26件目录》(发布日期:2002年3月21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21日)废止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美蜂蜜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贸农函〔2001〕5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有关中央直属企业:
  《中美蜂蜜反倾销中止协议》到期后,美国再次对我蜂蜜出口进行了反倾销起诉,并于2001年5月7日公布了初裁结果(税率为:内蒙古自治区土畜产进出口公司44%,昆山市对外贸易公司37.51%,浙江省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22.05%,江苏汇鸿国际集团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39.76%,上海东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39.76%,安徽省土产进出口公司39.76%,河南省土产进出口公司39.76%,其它公司183.8%)。为适应美国蜂蜜市场情况,便于企业经营,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取消对美峰蜜出口配额招标管理,实行配额有偿使用。
  二、配额有偿使用资格范围为参加反倾销应诉的企业。
  三、配额有偿使用价格为2000/2001年协议招标中标平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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