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生效和终止条款
本框架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如任意一方均未以书面形式在协议终止前90天向对方提出终止要求,协议有效期将自动延长5年。
第七条:权利行使与义务履行
本框架协议规定的外经贸部和美国贸易发展署权利的行使与义务的履行将分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适用法的约束。
签署方声明
在此见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及美利坚合众国政府,通过它们适当的授权代表,使得本协议以他们的名字签署,并在以下签署日期送达对方。本框架工作协议以中英两种文字签署,一式两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代表:
孙振宇 Thelma Askey
(签字) (签字)
二00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二00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2 外经贸部关于美国贸易发展署
资助在华经济项目的实施程序(试行)
为了切实有效地利用美国贸易发展署(TDA)对华经济项目资助计划为我国经济建设服务,促进中美经贸关系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框架工作协议》,现将TDA资助项目的征集、审批及执行程序规定如下:
一、审批原则
申请TDA资助的项目必须有利于中国经济健康发展,有利于促进中美双边贸易关系的发展,同时有可能带动和促进美国先进技术设备对中国出口。
二、申报资助范围
TDA资助的项目目前主要侧重在能源、环保、航空安全、电信、医疗及高新技术等领域。具体资助形式有:可行性研究、技术援助、培训、定向考察等。
三、项目的征集
外经贸部负责向有关部委、大型国有企业、地方外经贸委(厅、局)及有关单位征集已经通过立项的项目。
四、项目申报
项目征集单位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征集本系统、本地区申请资助项目并在初审把关后向外经贸部行文,提出资助申请。每个项目须单独行文,资助申请材料需报中英文项目建议书各两套,具体格式要求包括:项目简要概述、项目描述(包括项目的技术、经济、金融前景以及发展和环境影响)、是否属于国家优先发展项目、申请TDA资助的理由、项目资金渠道、项目费用及国外进口潜力等。在中文版本中,还应注明项目的负责人及联系方法、项目主管单位的联系人及联系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