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DA同意考虑为中国机构的项目计划活动提供财政资助。资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针对中国最优先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技术援助、考察和培训,以及其它有助于直接或间接促进双边贸易的活动。
第二条:定期磋商和审议程序
外经贸部与TDA将至少每年一次,轮流在北京和华盛顿举行定期磋商,以评估由外经贸部推荐的、拟申请TDA资助的优先项目,并审议正在实施的项目。在此磋商的基础上,经外经贸部的正式批准和TDA的审核程序,TDA将表明所感兴趣的项目。TDA将根据正式审核程序进一步审议这些推荐项目,以确定其是否符合TDA资助标准。
在定期磋商之外的可行性研究、技术资助及其他项目计划服务遵循前段所述程序,亦可以获得资助。
第三条:独立的资助协议
TDA一旦批准资助某项目,须及时书面通知外经贸部。而后,TDA将与中方相关政府机构或接受单位(得款人)签署独立协议(资助协议),并据此为每项可行性研究和/或其它活动提供具体资助。每份资助协议将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由TDA与得款人共同签署。资助协议副本将由TDA送交外经贸部备案。
第四条:具体项目资助规定
每份资助协议将具体包括资助金额、资助目的、可行性研究或其他活动的预计完成日期,适当的财务信息,包括TDA拨款编号,活动编号,预排编号和资助编号以及由资助协议产生的具体联系细节,包括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及传真号码。
第五条;框架协议双方的联络
在此框架协议下任何一方提供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请求、文件或其他联络应以书面形式,通过邮寄或传真方式发送。如果发送到另一方的如下地址,将被视为交达或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东长安街2号,邮编:100731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美洲大洋洲司
电话:86-10-65198804
传真:86-10-65198904
美利坚合众国
弗吉尼亚州阿灵顿市
北肯特街1621号,200室
邮编 22209-2131
美国贸易发展署
电话:703-875-4357
传真:703-875-4009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所有联络语言应为英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