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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正式启动美国贸易发展署资助在华经济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

  TDA同意考虑为中国机构的项目计划活动提供财政资助。资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针对中国最优先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技术援助、考察和培训,以及其它有助于直接或间接促进双边贸易的活动。
  第二条:定期磋商和审议程序
  外经贸部与TDA将至少每年一次,轮流在北京和华盛顿举行定期磋商,以评估由外经贸部推荐的、拟申请TDA资助的优先项目,并审议正在实施的项目。在此磋商的基础上,经外经贸部的正式批准和TDA的审核程序,TDA将表明所感兴趣的项目。TDA将根据正式审核程序进一步审议这些推荐项目,以确定其是否符合TDA资助标准。
  在定期磋商之外的可行性研究、技术资助及其他项目计划服务遵循前段所述程序,亦可以获得资助。
  第三条:独立的资助协议
  TDA一旦批准资助某项目,须及时书面通知外经贸部。而后,TDA将与中方相关政府机构或接受单位(得款人)签署独立协议(资助协议),并据此为每项可行性研究和/或其它活动提供具体资助。每份资助协议将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由TDA与得款人共同签署。资助协议副本将由TDA送交外经贸部备案。
  第四条:具体项目资助规定
  每份资助协议将具体包括资助金额、资助目的、可行性研究或其他活动的预计完成日期,适当的财务信息,包括TDA拨款编号,活动编号,预排编号和资助编号以及由资助协议产生的具体联系细节,包括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及传真号码。
  第五条;框架协议双方的联络
  在此框架协议下任何一方提供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请求、文件或其他联络应以书面形式,通过邮寄或传真方式发送。如果发送到另一方的如下地址,将被视为交达或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东长安街2号,邮编:100731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美洲大洋洲司
  电话:86-10-65198804
  传真:86-10-65198904
  美利坚合众国
  弗吉尼亚州阿灵顿市
  北肯特街1621号,200室
  邮编 22209-2131
  美国贸易发展署
  电话:703-875-4357
  传真:703-875-4009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所有联络语言应为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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