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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正式启动美国贸易发展署资助在华经济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正式
 启动美国贸易发展署资助在华经济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
 (外经贸美大发〔2001〕535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外经贸部与美国贸易发展署(TDA)分别代表两国政府于2001年7月31日在北京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框架工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确定外经贸部和TDA作为各自政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TDA项目资助协议的签署和执行。TDA资助在华经济项目的有关工作正式启动。 
  为做好中方项目征集、审批、实施及与TDA的联络交涉工作,现将《协议》的中文文本、《外经贸部关于TDA资助项目实施程序(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程序》)、以及《中国与美国TDA合作背景简介》印发给你们。有关项目申报工作请按《实施程序》的规定办理。
  外经贸部联系电话:(美大司)010-65198835,65198804
        传真:010-65198904
  特此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00一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通过对外贸易经济


            合作部)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
          (通过美国贸易发展署)框架工作协议

  本框架工作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签署于二00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一方,通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履行;以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为另一方,通过美国贸易发展署(以下简称TDA)履行。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通过外经贸部,美利坚合众国政府通过TDA,已经探讨TDA在中国可以资助的范围广泛的互利活动;并且鉴于外经贸部和TDA有意建立一个必要框架,以保证TDA在正式审核过程中迅速有效地审核和批准这些活动,外经贸部与TDA共同签署以下框架协议,以确立对适用于TDA资助的具体项目活动进行审核和批准的程序。
  双方现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
  第一条:TDA负责考虑财政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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