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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的通知
 (2001年7月27日 银发〔2001〕245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教育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已经国务院批准。最近,三部委联合召开了全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会议,对落实有关政策措施,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工作进行了部署。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关于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已先后发出了三个文件,中国人民银行也下发了配套措施。因此,各银行、教育、财政、地方政府和有关高等学校一定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科教兴国战略的高度出发,进一步全面落实已出台的相关政策,重点抓好抓实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努力使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取得决定性进展。
  二、各级办银行要进一步改进金融服务,切实加强贷款管理,防范金融风险。
  (一)各经办银行要积极主动地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只要学生持有本人入学通知书、有效居民身份证及《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并符合有关文件规定,都应对其发放国家助学贷款。
  (二)为了解决银行与学生联系的困难,各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时,除学校老师和同学可作为见证人以外,还可由家长作为贷款见证人。
  (三)国家助学贷款是无担保的贷款,为有效防范助学贷款风险,各经办银行应以学校为单位,在公开报刊等信息媒体上公布助学贷款违约情况,对不讲信用的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及违约行为公开曝光。对不主动与见证人和贷款银行联系、提供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不守信用的学生,也要记录在案,将来纳入全国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三、各商业银行应认真执行国家助学贷款呆坏账核销和免征营业税有关规定。
  各商业银行要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助学贷款呆坏账损失核销的规定》,尽快完善本系统内助学贷款呆账考核办法和核销损失的操作程序,充分调动基层机构和信贷人员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积极性。只要基层机构和信贷人员规范操作,并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对形成的国家助学贷款呆坏账,不应再追究经办机构的经办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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