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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治理整顿“三无”企业和无照经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治理整顿无照经营的范围包括:未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已办理注销登记或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后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承租、承借、购买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事专项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有关行政部门取消其行政许可后继续从事该项经营活动的;从事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期间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超出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的经营期限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清算期间开展新的经营活动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无照经营行为。
  在治理整顿中,各地对本辖区内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要进行拉网式检查,要充分发挥工商所对属地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作用,做到不留死角。治理整顿专项行动要采取边治理、边规范的办法,做到查一户清一户。
  查处“三无”企业,应区分不同情况,依法予以处理。对弄虚作假,采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致使资金、场地、机构均无的“三无”企业和对资金机构虽无严格要求,但无场地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应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或《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的规定吊销其营业执照。
  对中介机构垫资后抽逃或出具虚假验资报告造成“三无”企业的,除依法吊销该企业外,还应依据有关规定,对中介机构从重处罚。
  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造成注册资金不到位、或擅自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罚。
  对2001年底前应关闭的“五小”企业,不再受理共变更登记申请。对无许可证或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的“五小”企业,限期其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吊销营业执照。
  对无照经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根据无照经营者的类型,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凡以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上商户的名义或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无照经营的,应分别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不以上述名义从事无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摆摊从事无照经营的,应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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