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重点
(一)对音像制品集中经营场所问题突出的地区进行专项整治;对非法经营活动猖獗、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进行重点整治。
(二)与海关等部门密切协作,严厉打击音像制品走私活动。
(三)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密切协作,摧毁非法音像制品流通网络。
四、工作措施
(一)9月上旬,在全国开展音像市场法制宣传周活动,动员音像市场管理部门和社会力量以及广大音像制品消费者积极参与音像市场的整顿规范工作。
(二)加强舆论宣传和监督,利用各种媒体对音像市场的问题和整顿规范工作进行全面报道,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问题进行连续和追踪报道。
(三)9月,举办两期全国音像市场稽查管理干部培训班,学习音像市场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学习鉴别非法音像制品的知识技能;研究音像制品的网上经营管理问题。
(四)发动全社会和广大群众参与打击非法音像制品经营活动,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音像市场违法违规活动的举报人,应当依照《对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出版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予以表彰和奖励,并对举报人予以保护。鼓励和支持音像消费者运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做好为消费者进行音像制品的鉴定工作。
(五)对重点地区、重点问题进行明察暗访,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和建议,并重点督办。
(六)积极推进正版音像制品流通网络建设,打破地区、部门封锁,改革传统发行和销售模式,积极鼓励和支持音像制品集中配送、音像超市、连锁经营和音像电子商务等流通形式的发展,使“十五”国家重点音像制品及其他正版音像制品能够顺畅地进入市场。
(七)今年对音像制品经营单位重新审核登记工作要按照修改后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文化部修订后的相关法规文件统一进行。原则是压缩经营单位总量,淘汰一批规模小、经营差或者有严重违规行为的经营单位;调整经营布局和结构,使音像流通能力与音像出版生产能力及群众消费水平相适应,提高民族音像业的竞争力。
(八)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审核登记机关,对该单位的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切实加强日常监督管理。